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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升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01 作者: 来源:

福州日升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福州日升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州日升中学系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均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再实施对外发布。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州市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98号。场所为租赁。学校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非财政收入经费中出资叁拾万元,占出资比例的60%;江苏省南通市海安恒发置业有限公司出资贰拾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0%。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初、高中学历教育;

(一)办学规模:初中24个班,高中6个班

(二)办学层次:学校实施中等学历教育

(三)办学形式:学校是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十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董事由举办单位、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联合推荐产生,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中应该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代表。董事会成员共为 10 人。

董事每届任期 四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或者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长可委托一名董事会成员为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事先书面征得举办方同意,且由董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审核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主持修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依据程序考核并提出对学校工作人员聘任和解聘或实施奖惩的建议,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每周组织召开一次校行政办公会议;

(六)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七)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行政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参加校长办公会和各类行政会议,代表监事会对学校董事会、校长及行政班子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质询,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处理有建议权,发现学校问题及时向举办方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章 党 建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福州第四中学党委会。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产生。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费收入:按物价局规定的每生每年学费标准收取当年学费;

(三)利息;

(四)捐赠: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日常经费支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重大开支(如教职工工资标准变动,校舍租金变动以及重大修缮、基建、添置设备等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需经举办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单位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1)全体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骨干教师为三年一聘),有关要求按应聘者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

(2)教师应聘必须持有本科以上文凭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行政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应持有相应的学历或证书。凡应聘人员需经过面试或有关考核,经学校聘用教师工作小组审查后报董事会研究决定。

(3)全体教职工应遵守《福州日升中学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包括:

(1)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2)校本教研、培训、集备、听评课制度;

(3)教育教学过程性督查评价制度等。

(三)教师管理制度

⑴教师应切实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

⑵教师在应聘期间要切实遵守学校制定的《常规管理》与《岗位职责》,服从学校统一分配,搞好本职工作。

⑶教师要规定参加在职进修与培训,每学年度要参加年度考核工作。

⑷聘任期满,由学校教职工考核领导小组给予考评,并且确定是否续聘。

(四)学生管理制度

⑴学生必须由市招生办审批,才能准予入学,并且建立学籍档案。

⑵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⑶学生三年学业结束必须参加福州市初、高中毕业生毕业会考,按照上级规定达到合格标准,方准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否则三年修完课程以结业论处。

⑷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退学,因病休学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无法继续学习者,经学校研究并报市教育局审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五)财务管理制度

⑴学校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以“会计法”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为依据。学校的经费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校财务部门必须于每年初制定全年度预算,报交董事会审定。

⑵学校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审批制度。

⑶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包括学费、代办费)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所有收费由财务部门收缴、管理。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年段、班级和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不得私设小金库。学校向学生收费时应注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在校务公开栏公布。

⑷重大基建、修缮项目和大宗设备采购需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⑸教材、教辅材料的选定、使用和管理应按市教育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⑹会计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供会计报表,按会计法的规定监督学校的经费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性的收支,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 12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州日升中学

2021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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